才剛發了酪梨壽司團購文被盜用的另類思考一文,又來一則關於「智財權」很精采的討論噗,讓我忍不住大驚加流冷汗…原來我們都不懂什麼叫做智慧財產權。

首先,在還沒有網路(或網路還不那麼盛行)的年代,我們引用書、報、雜誌、期刊…等,都有一個固定格式,然而現在很多書、報、雜誌、期刊都已經電子化了,該怎麼引用呢?讓我們看一下APA格式—網路等電子化資料引用及參考文獻的寫法(APA格式是國際通用格式,很多領或都採用,所以我們姑且將它拿來作個範本)。乍看之下,這個引用文獻的方式很詳盡地列舉了網路資料的「內文引用」或是「參考文獻」的寫法,但是…網路發展到現在,除了傳統的書、報、雜誌、期刊,我們還有新興的部落格、論壇和 bbs 站啊!

在「內文引用」的部分,APA 格式提供「直接附上網址」的辦法,這解決了部落格和論壇的問題,至於「參考文獻」部分,也許可以援用(二)非期刊網路資料的第3點:「單篇獨立資料格式:(資料無作者、無日期)」,只是我有個疑問,如果資料有作者也有日期又該是怎麼個寫法?還有,台灣獨有的 bbs 站又該怎麼辦?

噗友 A_mia 認為法律沒有規範的這麼死,網友在取得這些素材的時候,可以藉由引用、留言、寄發 e-mail,來表示自己並不是要瓢切或者侵犯著作權。如果不知道著作人是誰,也可以在文章中註明「如果不小心侵犯著作權請告知,或者有哪位網友知道出處在哪?」…等,這樣是誠意的表現,法律講的是情理法,情字在前,網友做到多少我相信侵權與否公道自在人心。

我非常認同這段話,「尊重」應該還是解決問題最重要的核心所在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,大家應該把自己的道德提高才對,而不是往下去和法律看齊,只是目前大家還沒有一個比較完整的網路智財權的認知架構,而這個也是本篇文章要講的重點。(路人:你前面廢話這麼多,現在才講到重點?orz)

為了徹底了解台灣智財權在網路這一塊的規範為何,我上網去 google 了一下(Yes, I googled.),發現一則新聞:

部落格侵權案件激增 智慧局疾呼「四不一沒有」
...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次提醒網路上的「四不一沒有」原則,就是指「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、影片、軟體」、「不要將他人文章、音樂、影片、軟體隨便轉 寄」、「不要將他人的文章、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」、「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拿來在部落格使用」以及「沒有合作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」。...(節錄)

而以我目前在使用的 BSP 廠商 pixnet 為例,站方也曾有公告呼籲網友們不要侵犯智財權:

小心! 你的部落格可能涉嫌'侵權'
...在近來Youtube的流行,很多使用者會將Youtube內嵌在自己的blog中,也有使用者在blog中放置音樂撥放器。但是很多使用者忽略了放置這些東西可能涉及侵權的動作。像是Youtube內嵌的內容是否為版權物。今天就算Youtube上面的影片/音樂/MV或者撥放器的音樂不是你上傳的,可能你只是看到Youtube上面很好看想分享,可能你只是看到別人在分享語法,而忽略到上面的內容是否侵權。*注意* 這種行為會造成被警方/IFPI找去喝咖啡!!...(節錄)

各位網友們,現在雖然還沒有平面/電視媒體該如何引用部落格/論壇/bbs 站的相關條文,可是有兩個關鍵字你不可以不知道:「重製」和「公開播送」。

youtube 上面有很大量的影音資源,這原先是很棒的「資源共享」的概念,我也很喜歡網友們分站他們自創的影音,但是如果你「側錄」的內容是新聞節目影集內容演唱會實錄…等,在沒有獲得著作人(新聞台、影集著作權所有人、藝人)的授權同意之前,你都有可能犯了「重製」罪。

什麼情況下才不會被認為是侵權呢?未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,如屬「合理使用」,未必會有侵權疑慮。所謂「合理使用」,就是非以對方著作物牟利、侵犯對方著作利益為目的者。所以原則上,透過網路於電腦螢幕上瀏覽、離線瀏覽或列印出來供自己使用,都可以算是合理使用。(引用自著作權博識 500 問

這還只是談到「側錄」而已,如果你把 youtube 的內容分享到 blog/論壇/bbs 站上,這是侵犯「公開播送權」。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篇「著作權基本認識」,大家可以看一下:
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。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,但得約定不行使。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與編輯權、散布權及出租權。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。...(節錄自第三點「著作權的內容有那些?」)

所以回到壽司的例子來說,這事件告訴我們兩個錯誤的示範:1) 新聞盜用壽司文未予以適當引用 2) 壽司盜用新聞畫面 (至少是網友重製+壽司公開播送)

第一點的引用該如何處置才適當,目前還沒有詳細規範,只能說電視媒體如果查得到消息來源,那應該就要留言或至少通知作者,取得作者同意,這一點事件中的 4 家媒體應該是犯法無誤。而壽司本人如果是私底下搜證提告,側錄新聞畫面做為證據是「合理使用」,但在 blog 上 po 出來可能就不太適合了。(法律上的「錯誤」分兩種,一種是「明知道而為之」叫蓄意,一種是「不知道而為之」叫過失。)

再談到很多網友都觸法而不得知…很多情況下,電視台/影集/創作者「默許」大眾重製+公開播放,有時候是為了要吸引人氣,以尋求更高利益為目的,所以「私下授意」地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但說到底,他們終究「沒有公開授權」過,網友們不管是重製還是公開播送(是的,這些都要分開講,不是你取得重製權就可以公開播放唷!)通通都是犯法。

所以目前他們因為自己本身獲得利益時,不予追究地偷偷開放讓網友犯法, 等到哪一天這「重製
+公開播送」的效益落到其它人身上時,他們看不爽的時候是可以提告的。
這點也是要慎重提醒網友的地方!

至於 blog 外掛 mp3、轉寄 E-mail 文章算不算重製…等相關問題,可以參考國立高雄大學的認識智慧財產權網頁。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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