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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議題真的吵很久,最近也很夯,但我寫這篇文章不是要和誰論戰,也不是想搭人氣順風車,純粹就是記錄自己現在–27歲–的想法。

先從前法務部長王清峰講起,我個人是很支持她下台的,因為她身為政府官員,拿人民納稅錢卻沒有做她該做的事。如果說,不管多痛恨某些人,法律判其無罪,便不能動用刑罰,則不管多包容某些人,法律判其有罪,理當該罰。這很明白,沒有唬弄的空間。

說白一點,她想寬恕那些罪犯,那是她的事,縱使我不同意她這點看法,那仍然與我無關,也與一般大眾無關,只是她沒搞懂–她想這樣做不代表她可以這樣做

因此,我很支持她下台。

回到死刑基本存廢問題,我個人也支持死刑。偷竊,有賠償;損壞物品,有賠償;人命,難道不用賠償?我還真是搞不懂。對我而言,這就是很基本的賠償問題,如果還要附加討論情感因素,我每次想到如果親人當中有人遭受和被害者相同的命運,我就無法忍受,我知道人死不能復生,但加害者若不付出相同代價,難道是叫我家人平白送死嗎?

不要跟我談原諒,也許我能原諒(也許不能),但並非我能原諒他,他就可以白賺一條人命,可以不用伏法。

廢死聯盟講人權,是,我同意人權很重要,但加害者和被害者的人權理當平等。任何犯罪都有商量餘地,在加害者剝奪被害者生存權時,他就自動放棄他的生存權了。我不認為是法律或是一般民眾,更不會認為是法務部長或是死刑執行者,剝奪了加害者生存權,是加害者在殺害別人的那一瞬間,交出了自己的生存權

我說,任何犯罪都有商量餘地,犯其它罪,只要不侵犯他人生存權,我都能接受犯人有悔意,因為事情還沒有走到最後一步,再糟的情況都有挽回餘地,除了殺人,我無法接受任何人的任何悔意,除非有證據表明是過失殺人或是正當防衛,否則我絕對無法理解砍了某個陌生人一百多刀之後而生的悔意,人死不能復生,在走到最後一步之前都有轉圜,偏偏是他自己把人生走到盡頭。

對於這種人,我不想同情,也不想恨,只覺得他既然不尊重自己和別人的生命,那還有什麼好說?


至於犯罪要如何制裁才能降低犯罪率,或是罪犯要怎麼做才能彌補過錯,或是法律制裁的消極懲罰、積極教化,我沒意見。交給專家學者去研討,看是要從社會學還是心理學,都可以,這我不懂,我不會想去干涉,唯一要求–不要朝令夕改即可。

至於其它…現行法律有死刑,就要執行。不滿意的,去修法改善,看是要再加強法官專業素養還是把法規修訂更盡完善還是怎樣,但那四十四個死刑,請照法律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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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eedy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